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文件的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申报出口退税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附件8);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