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前提下,只有当事人符合父母房产所在地的户口投靠迁移条件的前提下,才能投靠迁入,以浙江省为例,在当事人未婚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前提下,可以迁入: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实行省内户口自由迁移。本省籍公民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可以在除杭州市城区以外的本省范围内城镇地区自由迁移户口。本县(市、区)范围内人员进城镇落户的,可以进一步放宽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
可以的,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