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第14条的规定,除了国家要求土地可以依法征收外,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解除承包合同,发包有非法解除承包合同的,除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标准按照本县林业局的规定标准给予赔偿,林业局没有规定标准的,可申请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一般设置在县级)对所有损失进行科学评估鉴定,然后以评估鉴定结果为赔偿依据。
解决办法:
首先你要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仲裁,如果你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第14条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若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是违约的,你可按合同约定索赔;也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合同中违约条款不明确,你可以向其索赔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
有合同的话按合同要求赔偿,没有合同就比较麻烦了,最好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