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够从一般纳税人降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