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初年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是

拜托了!!!!!!!!!
2024-11-22 00:53:1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杯酒释兵权。

杯酒释兵权是指发生在北宋乾德年间,宋太祖赵匡胤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避免下属将领也被迫“黄袍加身”,起兵篡夺新生政权,通过酒宴方式,威胁利诱,要求高级将领交出兵权的历史事件。

建隆二年(961年)七月,赵匡胤在退朝后留下石守信、高怀德、王审琦、张令铎诸高级将领饮酒。

酒至半酣,赵匡胤对军将们说:“我若没有诸位,也当不了皇帝。虽然我贵为天子,还不如做节度使快乐。当了皇帝之后,我终日没有好好睡过。”

此话令石守信等人大惊失色:“陛下何出此言,如今天命已定,谁敢再有异心?”赵匡胤说道:“谁不想要富贵?有朝一日,有人以黄袍披在你身上,拥戴你当皇帝。纵使你不想造反,还由得着你们吗?” 

石守信等将领跪下磕头,哭着说:“臣等愚昧,不能了解此事该怎么处理,还请陛下可怜我们,指示一条生路。” 

赵匡胤借机表达了自己让他们放弃兵权的想法,建议“人生苦短,犹如白驹过隙,不如多累积一些金钱,买一些房产,传给后代子孙,家中多置歌妓舞伶,日夜饮酒相欢以终天年,君臣之间没有猜疑,上下相安,这样不是很好吗?”

大臣们答谢说:“陛下能想到我们这事,对我们有起死回生的恩惠啊!”次日,各位军将就称病,请求辞职,赵匡胤一一敕准,并且给予他们优厚的赏赐。

杯酒释兵权是宋太祖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所采取的一系列政治军事改革措施的开始,被视为宽和典范。其后,宋太祖还在军事制度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大大强化了北宋中央集权。

扩展资料:

杯酒释兵权是宋太祖为加强皇权,巩固统治所采取的一系列政治军事改革措施的开始。其后,他在军事制度方面的改革主要有三。

一、军事体制改革

1、建立不同于前朝的枢密院制度

长官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主管调动全国军队,分掌军政大权。枢密院与三衙统领各有所司。三衙虽然掌握禁军,但却无调兵和发兵的权力。

枢密院有发兵、调兵之权,而不能直接掌握军队。调兵权与领兵权分离,各自独立,相互制约,有利于皇权的控制。

2、内外相维政策

宋太祖把全部军队分为两半,一半屯驻在京城,一半戍守各地,使京城驻军足以制止外地可能发生的变乱,也使外地驻军合起来足以制止京城驻军可能发生了内变。

内外军队互相制约,都不能发生变乱,而京城驻军又多于外地任何一个地方,这样皇帝也就可以保证牢牢控制全国的军队了。

3、兵将分离政策

无论驻屯京城的禁军,还是驻在外地的禁军都必须定期调动。京城驻军要轮流到外地或边境戍守,有的则要到产粮的地方就粮,这种轮流驻防的办法称为“更戍法”。

这种方法名义上是锻炼士兵吃苦耐劳,实际上是借着士兵的经常换防,造成兵不识将,将不识兵,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将官再也不能同士兵结合,在士兵中建立自己的声望,也就再也不能率兵同朝廷皇帝对抗了。

4、立而不设制度

将殿前司的首二帅和侍卫司的首三帅不再除授,以致侍卫司只余下马军和步军的统帅,而没有了原来统合两军的马步军统帅,即是将侍卫司分裂为二。

这种在制度上将最高的五个职位空置不授,降低和分割了禁军统帅的职权,使军权服膺于王权。 

二、地方政治改革

1、削夺其权

为削弱节度使的行政权力,把节度使驻地以外兼领的州郡——支郡直属京师。同时由中央派遣文官出任知州、知县等地方官。3年一更换,直接对中央负责,向朝廷奏事,不再听令于节度使。

对于一些五代以来一直盘踞一方的节度使,宋太祖又故伎重演,拿出“杯酒释兵权”的办法将其逐一罢免。

后来又设置通判以分知州之权,利用通判与知州之间的相互制约,使一州之权不致为知州把持,防止偏离中央政府的统治轨道。

2、制其钱谷

宋初于各路设置转运使,将一路所属州县财赋,除留少量应付日常经费外,其余的钱帛都要送到京城上交中央政府,不得占留,这样地方的财权就完全收归中央了。

3、收其精兵

乾德三年(965年)八月,宋太祖下令各州长官把藩镇所辖军队中骁勇的人,都选送到京城补入禁军。又选强壮的士卒定为“兵样”送到各路。

召募符合“兵样”标准的人加以训练,然后送到京城当禁军。这样中央禁军集中了全国精兵,而地方军队只剩下一些老弱病残,编成厢军,只供杂役,地方再也没有军事力量可以同中央抗衡了。

通过这些措施,唐末五代的那种专制一方的藩镇,宋初就逐渐消失了。

三、中央政治改革

在官僚制度方面,侧重削弱宰相权力。军政大权归枢密院掌握,而财政大权则由三司使掌握,宰相所掌仅限于民政了。

在军、财、民三权分立中,枢密使与宰相“对掌大政”号为二府。皇帝利用这两者间的异同发号施令,独断专行。 

宋初不仅以三权分立的办法削弱相权,而且设置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和三司副使,作为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的副手,与各部门长官发生制约的作用,以削弱各部门长官的权力。此外,宋初还在设官分职、科举制度等方面,也进行了有利于加强皇权的政策。

宋初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大加强了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造成了统一的政治局面,为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是由于“以防弊之政,作立国之法”,一些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政策和措施,转化成为它的对立面。“冗官”、“冗兵”和“冗费”与日俱增,使宋封建国家陷于积贫积弱的局势中。这也是宋朝最终灭亡的根本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杯酒释兵权

回答2:

1.集中政权.应解决君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之争.
(1)三权分立,削弱相权.
宋初,宋太祖、宋太宗先后制定削弱相权的措施.宋沿唐制,中央设三省六部.但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与朝政”,无甚实权.另“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又称都堂,长官为宰相,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但为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在宰相之下添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与宰相同议政事”,“更知印,押班奏事,以分其权”(《续通鉴长编》卷14),协助君主处理政事,成为实际的行政宰相,以掌管中书门下宰相应处理的大事.于是,将原三省六部长官排除于国家军政大事决策权之外.因而宰相的行政权被参知政事瓜分,没有皇帝的特别诏令,是不能执掌任何国家大事的.
宋代还把宰相的军权给枢密院、财政权给三司.枢密院是军政办公之地,长官为枢密使,掌管资料、军事情报和调动军队.枢密使是最高国防官,是军事宰相,但手中无兵,故宋人范祖禹说:“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病之重;京师之病总于三帅,(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上下相维,不得专制.此所以百三十余年无兵变也.”(范祖禹《范太史集》卷26,《论曹诵札子》)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三个部门.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以及兵器制造;度支掌天下财政税收;户部掌户口,手工业收入以及军队的衣食.三司共置一个长官为三司使.朝廷称为“计相”,是财政宰相.
因此,北宋将“事无不统”的宰相之行政、军事、财政权三分,因而宰相只剩下有限的权力.当宋朝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的时候,由于权力归粉分散,新的弊端又产生.当时人说:“今中书(政事堂)主民政,枢密议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用兵不已,中书视民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制国之用,职不在中书”.由于分割宰相权力,是非中央权力过分分散,各部门之间互不了解情况,运转不灵,故制定政策时往往脱离实际,产生许多新大问题,是造成北宋积贫积弱大重要原因之一.
(2)地方事权分散
北宋在地方的政权为路、州、(军、监、府)、县三级[军设于军事要冲之地,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等地区,府设在大城市附近].路仿唐朝“道”而设,路是实际的权力机构,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为十路,[至道三年(997)为十五路,宋仁宗时为十八路,宋神宗时为二十三路,宋徽宗时为二十六路.]路的长官为“使”.下设四司,一为“漕司”长官为转运使,掌管该路财政大权,并能面谒皇帝报告地方情况.二为“宪司”,长官为提点刑狱使,掌管该路诉讼司法工作,“及举刺官吏之事”(《宋史》卷167《职官志》7)具有监察职能.三为“帅司”,长官为安抚使,掌该路民政、军事,其长官不固定.四为“仓司”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地方常平仓、义仓及赈灾等事.四司长官各自向皇帝负责.另外,在路又设通判一职,“职掌倅(Cuì,副)贰郡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举刺以闻”(《宋史》卷167《职官志》7)因而路使的财政、司法、军事、行政权力也被分散了.
路之下为州(府)、县,长官是“权知军州(府、县)事”,简称“知州”、“知府”、“知县”.削弱其权事的措施有二:其一,削去原节度使的支郡(州、府),使其“直属京师”,称为“强干弱枝之术”;其二,派文臣出任知州、知府、知县.另设各级通判,“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 续通鉴长编》卷7)大大削弱和分散知州(府、县)的权力.
这样,地方事权的分散解决了唐末五代由于地方行政、军事、财政权集中而造成藩镇割据的弊端,但同时也产生新的消极影响.
(3)官、职与差遣的分离
这是北宋王朝集中权力,加强专制的措施之一,是其官制独有的特点和施行的统治术.即实行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分离.“官”名只表官位、秩级和俸禄的高低,无实际意义.宋代“官”的等级多达72级,每3年升一级,是宋统治者收买和吸引官吏为其卖命的诱饵.一些文官带有学士、直馆等头衔,称为“职”,通常不担任相应的馆阁职,仅是荣誉虚衔.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或工作岗位,称为“差遣”,也称“职事官”.通常在担任的“差遣”职事之前加“判、知、权、管勾、提举、提点”等名.正如《宋史.职官志》所言:“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以差遣以治内外之事”.今举一例:“刑部尚书[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差遣]、集贤殿大学士[职]兼枢密使[差遣]晏殊罢为工部尚书 [官]知颖州[差遣]”(《宋会要辑稿》卷106)这样,宋代官制中官、职与差遣的分离,其目的在于控制官吏的权限,使其不能固定掌管某一权利,以便让皇帝能更好地驾驭群臣,但也造成官职官名的复杂混乱,“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宋史》卷161,《职官志》),不便于官员行使其职权,降低了行政效率.同时“官无定员,无定职”,又造成冗官的局面.
2. 收回军权
北宋统治者为避免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收军权于中央.措施如下:
(1)杯酒释兵权与取消一些禁军高级官职.
961年,宋太祖将禁军最高将领殿前都点检慕容延钊、侍卫亲军都指挥使韩令坤罢为节度使,并取消殿前都点检一职,由赵匡胤亲掌禁军.接着,召集石守信、王审琦等高级将领举行酒会,宋太祖软硬兼施说:“人生如白驹过隙,所谓好富贵者,不过欲多积金钱,厚自娱乐,使子孙无贫乏耳!尔曹何不释去兵权,出守大藩,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远不动之业,多置歌儿舞女,日饮酒相欢以终其天年.”(《涑水纪闻》卷1)于是,众人“皆罢军职”(《长编》卷2).殿前副点检一职也取消.这就是“杯酒释兵权”.改组后禁军领导机构为殿前司和侍卫司,殿前司设殿前都指挥使,侍卫司设步军都指挥使和马军都指挥使,简称“三衙”、“三帅”.他们分统禁军,互不统属.“三衙”主帅和禁军将领都由皇帝任免,只对君主负责.
(2)统兵权和调兵权分离.
三衙三帅分掌京师禁军,有统兵权,只负责禁军的日常管理和训练,并无调兵和发兵之权.调发军队之权在枢密院,但它无统兵权,因此二者权力分离.而且,枢密院调发军队必须“御前画旨,下殿前司,然后可发”,即没有皇帝的命令,任何人无权调动军队.这样,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一则使军权集中于皇帝于皇帝之手,不致大权旁落,二则各方面相互牵制,可防止专权和兵变的发生.
(3)采取“内外相维”(“内外相制”或“守内虚外”)的驻军原则.
宋的军队分四种: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禁军有二十多万,宋太祖将十万禁军驻扎京城,另十万禁军分散各地驻扎.“京师屯十万,足以制外变;外郡屯十万,足以制内患”(王明清《挥尘录余话》).这样使京城禁军能控制外地驻军,会合外地禁军又能控制京师禁军,达到内外军队互相制衡的目的.这被称为“内外相维”或“内外相制”.而京城禁军又多于外地任何一处驻军,这反映了宋太祖“守内虚外”的思想.这样,皇帝可牢牢控制全国军队.但我们应看到,各地和边境地区军事力量弱小,造成北宋军队既不能有效地抵御辽、西夏等侵扰,又无法应付各地爆发的农民起义,这是造成宋代军队积弱的原因之一,为其驻军思想原则的失误,是值得深思和检讨的.
(4)“更戍法”与兵将分离.
宋统治者规定京城内外禁军都必须经常变换和调动屯驻地点.京城驻军要轮流到外地戍守,而外地驻军也须到京城屯驻,这种轮流驻防的办法称为“更戍法”.其目的是“分遣禁旅,戍守边地,率一二年而更,欲使往来道路,足以习劳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劳佚.故将不得专其兵,而兵亦不致骄惰”(《文献通考》卷153)有战事时,将领由皇帝临时委派,士兵则是来自别的兵营.皇帝并亲自制定作战方略,指示将领,甚至授以阵图;兵事完毕,兵即归本兵营,而将还本镇.这样,就使得“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兵不识将,将不识兵”,“元戎不知将校之能否,将校不识三军之勇怯,各不相管辖”(《长编》卷30),将与兵的分离,使将领不能在士兵中建立自己的威信,也就无法使军队为将领所私有,因而无法与朝廷和君主对抗.但客观上又造成将领不能灵活地指挥军队,而军队又无法领会将领的作战意图,故在对敌作战中不能克敌制胜,是北宋军队积弱的又一个原因.
3. 收回财权.
在中央有三司使掌中央政府的财政大权.对地方财政的处理,964年宋太祖接受宰相赵普的建议:“令诸州自今每岁民租及筦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运京师”(《长编》卷5),即各地租税除留够公费开支外,其余全部有转运使运送京城,有三司的左藏库掌管.“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长编》卷6),造成“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于三司”(《长编》卷34),就把地方的财政权收归中央.
4. 完善和改革科举制度.
宋代的科举间年一举或三年一举,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参加政权.每次取进士多至三四百名,诸科八九百人,特别年份达数千甚至上万名.考试实行糊名考试法与誊录试卷法,增加了考试的公正性.另外,实行殿试,使科举的录取之权由皇帝直接掌握.对科举制度的改革完善,为宋朝选拔人才,巩固中央集权,都起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扩大科举名额,使官僚队伍膨胀,增加政府的财政开支和加重人民的负担.
5.北宋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评价
综上所述,北宋政府将行政、军事、财政、用人权收归中央,其积极作用是:(1)促进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2)对解决藩镇割据、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定,都起了重要作用;(3)在客观上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封建国家的统一提供了有益经验.
但是,北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有自身的许多弊端,造成“冗官”、“冗兵”、“冗费”.这样,北宋国力不强,内外战争胜少败多,呈现出“积贫积弱”局面.由此可见,北宋实行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虽然起了巩固政权的作用,但对宋代历史的消极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

回答3:

北宋初年加强中央集权的举措有

(1)分割相权。宰相不再由三省长官充当,而是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又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通常称为“执政”,与宰相合称
“宰执”。宰执办公地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仅负责行政。最高军事首脑则是枢密院长官枢密使。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合称“二府”,共掌文武大权;另外,又设三司,下辖盐铁、户部、度支三部,是最高的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其长官为三司使,亦称“计相”。于是,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分别对皇帝直接负责。这样,原来集政权、财权、军权于一身的宰相的权力被一分为三,宰执、枢密使、三司使互相牵制,从而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对政权的直接控制。

(2)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北宋的地方行政机构是州、县两级。与州平行的还有府、军、监,府一般设于要地,如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等;军设于军事要冲;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地区。州、府、军、监的长官分别称知州、知府、知军、知监。又规定州郡长官由文臣担任,长官之外另设通判,使其互相牵制。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又将全国州郡划分为十五路(以后路的数目有所增加),并陆续在各路设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主管财政兼监察地方官吏,简称“漕臣”)、提点刑狱司(长官为提点刑狱,主管司法兼监察,简称“宪臣”)、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主管军事,有时也兼管民政,简称“帅臣”)、提举常平司(长官为提举常平,熙宁初置,主管常平仓救济、农田水利等,简称“仓臣”)四司。因其长官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兼有监督地方官吏之责,所以此四司亦合称“监司”。它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地方政府。北宋通过监司控制地方上的行政、军政、财政、司法,督责地方官吏:又通过通判限制、分割知州的权力,从而加强了对地方上的控制。

(3)实行官职差遣制度,加强专制。官、职、差遣制度是北宋实行的官衔与实际职务分离的官吏任用制度。官即官名,如尚书,侍郎之类,只是一种虚衔,作为叙级、定薪俸之用;职亦称贴职,是授予一部分文官的荣誉衔,并无实际职掌,如学士、直阁之类;差遣才是官员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故亦称职事官,枢密使、三司使等,属于此类。一般官员则在所担任的职务之前,冠以“判、知、权、管勾、提举”等字眼,如判寺事、知州、提举常平等,以示差遣。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

(4)改革科举制度。北宋发展了唐以来的科举制度,严格考试程式,扩大取士名额,提高登第士人的待遇,广泛吸收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参加政权。为防止考官徇私和举人舞弊,对考官实行锁宿制度,对试卷推行糊名、誊录法,并严禁举人夹带、代笔、举烛等行为。从开宝六年(973年)起,举人经礼部试(省试)之后,增加了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雍熙二年(985年),又创殿前唱名赐及第之制。这样,被录取的人就成了“天子门生”,从而彻底收回了取士大权。

(5)
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建隆二年(961年)三月,宋太祖取消殿前都点检这个重要的统率禁军职位。禁军的领导机构改为殿前司和侍卫司,分别由殿前都指挥使、侍卫步军都指挥使和侍卫马军都指挥使(三帅)统领,而总领禁军的权力集中到皇帝手中。但是,三帅有握兵之重却无发兵之权。宋朝在中央专设枢密院,负责军务。枢密院直接对皇帝负责,宰相及其他官员不得过问。而枢密院虽能调兵遣将,却又不能直接统兵。这样,就实现了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防止了武官将领权力过大。

(6)实行“更戍法”。禁军的驻屯地点,每隔几年更换一次,而将领却不随之更动,使得“兵无常帅,帅无常师”,防止将领与兵士相结合,军队与地方势力相结合。北宋统治者按照“守内虚外”的政策进行军事部署。宋初军队分为四种,即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禁军是中央正规军,是北宋军队的主力。厢军是诸州的镇兵,由地方长官控制。乡兵是按户籍抽调的壮丁或招募的地方兵,其任务是在本地防守。蕃兵由边区少数民族组成,驻于边地。禁军选择身强力壮和武艺高强的壮丁担任,较其他军队待遇优厚,装备精良,训练有素,而且全部二十二万禁军中,一半驻京师,一半分守各地。这样,就保证了中央对地方的军事优势。这种军事部署,直到与辽和西夏的战事吃紧以后,才有所变化。

(7)在财政与法律方面,收回财权,加强法制。北宋初年于各路设置转运使,将地方上财赋收入,除一小部分留作“诸州度支经费”外,要全部送至京师。中央还派京官去地方上监收。宋朝除在各路由提点刑狱掌司法,严格法制以外,还规定:凡死刑必须申报中央复审核准。司法制度有所恢复,大权基本收归中央。

回答4:

1.宋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1)集中军权

①宋太祖解除禁军(国家正规军)将领石守信等人的兵权;

②陆续削减节度使的实权,使其徒有虚名;

③将禁军的统领权一分为三,都直接对皇帝负责;

④设立枢密院,有调兵之权但不直接统领军队;而统领军队的将帅却无调兵之权,使其互相牵制。

⑤实行更戍法,规定禁军定期更换驻地,统兵将领不随军调动,以防止武将专权。

⑥各地方军的精壮之士都选入禁军。禁军的半数拱卫京师,另一半驻守各地,以达到"强干弱枝""内外相制"的目的。

(2)集中行政权

①在中央:主要是削弱和分割宰相的权力,便于皇帝总揽大权。

A.北宋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

B.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

C.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

②在地方上:知州由中央派遣文官担任,各州又设通判,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A.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

B.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以使他们互相牵制。

(3)集中财政权和司法权

①北宋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留下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由转运使全部运送中央。这就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

②为了扭转节度使控制地方司法的局面,规定地方司法人员改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这就把地方的司法权收归了中央

回答5:

措施:
A.集中军权。a.宋太祖解除石守信等人的兵权;b.陆续削减节度使的实权,使其徒有虚名;c.将禁军的统领权一分为三,都直接对皇帝负责;d.设立枢密院,与统领军队的将帅互相牵制;e.实行更戍法,规定禁军定期更换驻地,将领不随军调动,以防武将专权;f.各地方军的精壮之士都选入禁军,以达到“强干弱枝”“内外相制”的目的。
B.集中行政权。在中央,把相权一分为三:参知政事为副相管理行政权,枢密使管理军事,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等,便于皇帝总揽大权。在地方上,知州由中央派遣文官担任,各州又设通判,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以使他们互相牵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C.集中财政和司法权。a.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留下一小部分作为地方开支,其余由转运使全部运送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b.规定地方司法人员改由中央派文官担任,死刑须报请中央复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