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大都是是成年人,在学校的打球比赛活动中受伤,学校的组织管理和安全设施等没有问题的,学校一般无责任。打球比赛本身有对抗性和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出现非故意造成的伤害,一般是难以避免的,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潜在承担者,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
此类情况,涉及侵权行为法中的 “受害人同意” 或者成为 “协议免责 ” 抗辩事由理论。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这种免责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对于此种免责事由,有学者称其为 “ 自愿协议 ” ,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协商同意,可以免责 。
学校不应该有直接责任了。打球比赛,属于竞技活动,大学生也是成年人了,如果有人犯规,且系犯规行为导致伤害,则应当由犯规者承担责任。
学校组织的就有责任,否则学校没责任有义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