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管局机动车报废需要哪些手续

2025-04-28 2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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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笔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为解决群众在办理车辆业务和驾证业务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近日在给予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批复中就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与定期检验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便捷的服务措施,要求全省各地车管所照此办理。

  批复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已自行解体作为废旧金属出售的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车管所凭机动车所有人的包含自行解体说明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内容的书面材料,可办理注销登记。

  二、对已自行报废解体作为废旧金属出售的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车管所凭机动车所有人的包含自行解体说明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内容的书面材料,可按照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

  三、对原有机动车已转卖但未办理转移登记,且机动车连续3年以上未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转卖原机动车的包含受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的旧机动车交易发票、二手销售统一发票或旧机动车交易协议。车管所核查受买人信息后,办理注册登记,并收存旧机动车交易发票、二手销售统一发票或旧机动车交易协议的复印件。

  四、对已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但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如果符合交售报废机动车当时的车管法规和政策,可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相关牌证办理注销登记。

  五、对机动车注销登记率、定期检验率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上一个月均达到90%以上,且书面承诺在6个月内将本单位机动车注销登记率提高到100%的单位,可办理其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六、存在未定期检验、未报废注销机动车问题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办理新增机动车的转入或转移登记时,车管所应当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存在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其机动车的转入登记。

  七、在办理机动车的注销登记业务中,机动车所有人涉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诺不使用注销车辆号牌号码后,可先行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接受处罚。

  八、存在有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未报废注销机动车问题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初领、增驾、换证、提交体检证明等业务时,应当先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或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业务。但是,对于所持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或换证有效期和提交体检证明的截止日期在30日以内的,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作出在下次申请办理有关业务前办理完毕机动车定期检验或注销登记的书面承诺后,可办理有关业务。车管所应在驾驶证管理系统内做好记录,如未履行承诺,则暂停受理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