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1、直接去商标局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办理;2、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准备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商标代理委托书。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