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有时间限制!两个时间,分别是:三十日内和一年内,别错过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受伤的劳动者可以上报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别担心,还有第二个期限即一年内,这也是提出工伤认定的第二个渠道。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相关的资料,申报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看你受伤原因,跟单位有没有给你缴纳社保五险没有任何关系。跟单位有没有缴纳社保五险有关的是工伤待遇。单位没给你参保,所有工伤待遇全部找单位,单位不给申请劳动仲裁。就算是上下班交通事故,也要看你是什么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无/次要/同等)的才是工伤。是不是工伤不是公司说了算,是工伤认定部门说了算。
我个人感觉是报不了了,除非你有五险,不然的话没戏,我公司上下班或者上班期间内发生意外属于工伤的,你可以咨询一下法律援助,这样比较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