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

2025-02-24 19: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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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宪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 1989 年 l0 月 3l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l992 年 6 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从而使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有法可依,在法制轨道上运作,既保证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实现,又保证了对滥用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由和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29 条规定 :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第 158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之明确化。 (二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非法集会的,构成非法集会罪 ; 非法游行的,构成非法游行罪 : 非法示威的,构成非法示威罪。 1 、非法举行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条的规定,非法举行是指下述三种表现方式: (1)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这里的法律即指《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这项原则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1)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2)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 5 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 ( 包括集会地和解散地 ) 、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 2 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 5 日。 (2) 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举行的,也是非法。这里的 " 未获许可 " 的原因可能在于多方面,有的是基于申请事项为法所禁止从而不被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12 条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 一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 )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三 ) 煽动民族分裂的 ;( 四 ) 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