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它的法律依据事实是发生事故难以判刑清楚,公司老板在执行局承认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认公司是他的, 向国家大举报才能逃避债务切都是他一手操作的,实际控制人应该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不能的,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形式控制人。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