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甲3号
电话:
62255752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二)申请方式
1.电话申请;
2.书面申请;
3.电子申请。
(三)申请材料
1、进入屠宰场(厂、点)时,货主应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提供检验报告。
二、受理
(一)标准: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二)受理方式:
1.书面受理;
2.电话受理;
3.电子受理。
(三)本岗位责任人员:
(四)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范围进行初审。
2.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
3.申办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受理人员将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应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在收到申请当日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材料。
三、审核、审定
(一)标准:
1、进入屠宰场(厂、点)时,货主应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履行相关屠宰技术规程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
(三)岗位责任权限:
1.按照审核、审定标准驻场进行检疫;
2.如果要进行实验室检验,应告知当事人检验的项目和时间。
3.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经过检疫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印讫(印章)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