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
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责任。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预期损失的补偿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即贡献补偿说。这种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芹毁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嫌森备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 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条件适用的规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应该是“普惠”的,即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也就只符合一项条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可是依照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这是否不尽公平、合理呢?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而且会春前变得矫枉过正——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非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非违约金规定
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两金”,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之一的违约金区别开来。违约金应当是双向责任约定,但由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失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并不多。这时指望用人单位加重己方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单方责任条款,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且二者几乎没有交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
我国
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
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
用人单位
在与
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
金额
的
经济补偿金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三种主要的学说:
1.劳动
贡献
补偿说。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
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
成果
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
数额
应当与在本单位的
工龄
挂钩。
2.
法定违约金
说。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合同
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
义务
所承担的责任。
3.
社会保障
说或
社会保障金
说。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
生存权
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上述三种学说均有一定道理,但又都有一些不足。首先,用人单位的经营是连续的,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和成果,不仅是当时公司业绩的一部分,也是公铅猜司以后累积成长的一部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
依据
主要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不间断工作的时间,可见劳动贡献补偿说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已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
工资
和
奖金
予以补偿了,况且,该说与经济补偿金的法定适用范围相矛盾,因为如果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贡献补偿,则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所有的劳动者都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上依照法律只有部分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其次,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
单方
解除权
情形
,这些情形在很大
程度
上可被认为就是用人单位违约,经济补偿金因此也就被认为是法定违约金。目前我国劳动合同
违约金
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劳动者,极少有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现象,可能因此也使得人们把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视为法定违约金。由此可见法定违约金说也具有一定的道理,但违约金计算应以未履行的时间为标准,而余衡各国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却主要以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年限为标准,何况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并不能说是违约,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渡期内,经济补偿金能够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
公民基本权利
,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是,社会保障应当通过参加社会保险如
失业保险
、
医疗保险
等实现,经济补偿金与
失业保险金
来源、发放条件、标准、功能均有不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发生作用都以失业和
医疗
的实际发生为前提,但劳动者完全有可能在解除合同前或解除合同后立即找到了新的工作,此时虽然劳动者不需要经济补偿金提供生活保障,但用人单位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社会保障应能覆盖全部劳动者,具有社会性、统一性,但依照法律只有部分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障的性质明显不符。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槐毁型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
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者减发失业保险金。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不等于其性质就是社会保障金。
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
制度
,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经济补偿金应被视为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是对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特定补偿义务,其适用范围和补偿标准由各国根据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程度而定。尽管劳动者的
损失
是未履行时间内的
可得利益
,对劳动者的补偿却主要根据劳动合同已经履行时间内的贡献来计算,这一矛盾使得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很难归类,只有将其作为独立的新类型来看待才比较合理一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三种:(1)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根据客观原因而非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也称为非过失性解除;(3)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必须明确的是,劳动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必须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尚有欠缺之处,应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在劳动合同解除时,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或者劳动者有严重
过错
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被迫辞职”以及特定情形的合同终止、约定
竞业限制
等情况。即我国的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应完善为: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必备)+
医疗补助
(特定条件)+失业补助(特定条件)+其他特殊补助(依
当事人
约定)。编辑推荐: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及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过去在用人单位劳动贡羡迅献的一种补偿,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在找到新的适合的工作以前,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继续医治疾病的需要。
即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叫生活保障金(个启派液人认为)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性悄物失业时的生活。
性质是补偿性,救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