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奖一年一次的。
诺贝尔奖由四个机构(三个在瑞典和一个在挪威)每年根据AB B-Nobel-V意志基金会(从五个奖项到六个奖项自1969以来)颁发。它首次发表于1901年12月10日,诺贝尔逝世五周年。根据诺贝尔的遗产,该奖项应每年颁发给物理学、化学、生理学或医学、文学与和平等领域的“前一年为人类做出最大贡献的人”。1968年,瑞典银行增加了一个经济科学奖,这是1969年的第一个奖项。
诺贝尔奖是由瑞典化学家诺贝尔的遗产设立的。阿尔弗雷德·诺贝尔是一位杰出的化学家。他1833年10月出生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诺贝尔生前立下遗嘱,每年以920万美元作为基金,20万美元作为奖金,奖励为人类幸福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学者。
为此,瑞典于1900年6月29日成立了诺贝尔基金会,其董事会负责管理和发放奖金。
评选流程
提名和评选程序
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作为诺贝尔奖提名人,团体提名和自我申请不被接受。文学奖的提名人资格是:①瑞典文学院院士和各国相当于文学院士资格的人士;②高等院校文学教授和语言学教授;③诺贝尔文学奖得主;④各国作家协会主席。
各诺奖评委会于每年2月1日起开始评选工作,并于同年早秋向所属的颁奖机构提出有关推荐人选的书面报告,评委会只推荐一名候选人,由颁奖机构全体成员投票决定认可、改换或拒绝授奖。瑞典文学院从70年代起,逐渐改为如下的多步评选程序:
资格确认
评委会首先是将那些不够格的提名信清理出去,然后将有效提名集中登记在“初选名单”上,在2月初提交文学院审核。由于有些候选人获多人分别提名,350封提名信一般可以归并为二百人左右的“长名单”。
初选
评委会根据各种判断淘汰大部分候选人,到4月份提出一份压缩到十五至二十人的“复选名单”(俗称“半长名单”),再次报文学院审批。
复选
评委会到5月底提出一费体人的“决选名单”(俗称“短名单”),第三次报文学院审批。文学院可以在院会上修改名单,更换或添加人选。
决选
从6月份开始,全体院士的暑期作业就是阅读五名候选人的作品,由于多数是上一年度的最后落选者,因此一般只用读那一、二位新人的作品,以及“老候选人”最近一年的新作品。每位评委还需要分别写出自己的推荐报告。文学院于9月中旬复会,开始进行决选。有关“决选者”近况的调查,也将在这三个月内完成。颁奖机构有评奖的最后决定权,可以推翻评委会全体一致的推荐,并且不接受任何上诉。文学院从复会到公布评奖结果,只有少则二周多则四周的时间。每星期四晚上进行讨论、评议、表决,直到有一名候选人得票超过投票数的半数以上。如果经多次投票无人过半,有时会达成妥协评出两人分享(至今有四次),有时只好当年空缺,留到下一年再评。
颁奖公告
各颁奖机构一般在10月份评出并颁布当年的诺贝尔奖得主,最迟不得晚于10月15日。文学奖的公布时间一般是在10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四,有时也定在第二个星期四。颁奖公告只公布最后通过的颁奖决定,以及相关赞辞。所有的评议和表决纪录都予以保密,有效期50年。对于颁奖结果所引起的争议,各颁奖机构及其成员都不予置评.每年12月10日为“诺贝尔日”,即诺贝尔祭辰,隆重的诺贝尔授奖大典分别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和挪威首都奥斯陆两地举行。诺贝尔奖每个得主除了得到一张奖金的支票外,还得到一张奖状和一块塑有诺贝尔头像的金质奖章。如果获奖者拒绝领奖,或者在次年10月1日前未能按基金会的要求兑取奖金支票,奖金都将自动并入主基金。这样的事发生过三次,其中两次是文学奖得主,分别是苏联作家鲍利斯·帕斯捷尔纳克(1958年)和法国哲学大师让-保尔·萨特(196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