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小区建设的法律问题

2025-02-23 13: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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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和住宅建设长足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实现了住房自有化,并住进了住宅小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己成普遍现象。同时,随着居民自治意识的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产物也迅速得到发展。
  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缺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发展较晚,物业管理理论不成熟,因而使得业主管理组织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从而影响了业主委员会作用的正常发挥,并导致了物业管理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是业主大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属于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以成为原告或被告。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权利义务,包括其对内在与全体业主之间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内部权利义务和其对外在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外部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面临着业主素质不高、法律缺位、业主大会难以形成有效表决、组建手续太多、经费困难等诸多难题,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要求、明确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时间及程序,减少行政干预,完善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措施,以保障业主委员会的顺利成立。
  业主委员会的运作首先体现为决策的集体负责制,应该建立好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和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享有具体的执行权和一些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在这一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有可能会损害业主的合法利益,因此建立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相当重要。

回答2:

  1、首先,我要介绍《物权法》相关规定供你参考: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你所说的法律问题就与物权法第76条第(六)项有关,“对小区楼道贴地砖,改换楼梯扶手及小区内路面整修工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你发出了“给所有业主的是否同意施工的征询表”不能视为业主就最终同意了。因为召开业主大会比较麻烦,最好的做法是设法通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业委会签字,签字的同时公布工程资金预算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了字,工程就可以开工了。即使有未签字业主想找麻烦也于法无据。
  3、看你的介绍,估计是已经开工了,好心没有得到好评。你最好是立即公布工程资金预算表,耐心解释施工费用情况,使业主们知道没有浪费大家的钱,从而消除误会。相信以你的诚意会换来业主们的信任。

回答3:

所以说,没这么大的头就不要戴这么大顶帽子。业委......不好做。请一时之英......全家都不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