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省能源规划建设局。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关系。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意见。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研究。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国家分配我省的粮食、棉花、煤炭的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商务部分配我省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所属国有企业(除金融投资类外)移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