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保险法的军人保险受益人规定

2025-04-29 05: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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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军人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军人因战、因公死亡后,其伤亡保险金应由以下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领取的保险金数额一般应均等,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应当予以照顾。
相关法规:(受益人之特定)
退伍及残废给付,以被保险人本人为受益人;死亡给付由被保险人就下列亲属中指定受益人:
一 配偶。
二 子女。
三 孙子女。
四 父母。
五 兄弟姊妹。
六 祖父母。
第七条 (特定之例外)
被保险人无前条亲属或前条亲属受地域环境限制,不能为受益人时,得由被保险人呈经国防部核准,指定其他亲友为受益人。
第八条 (未指定受益人之处理)
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受益人者,其死亡给付,依民法有关继承之规定处分之。
第九条 (给付标准之决定<一>)
受益因受地域环境限制无法通知者,其保险给付,俟受益人能申领时按核发时标准给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