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天规定,劳动者涉嫌犯罪被羁押的,自被羁押之日起,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后被证明错误羁押的,有国家赔偿。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除非单位还想挽留你,希望你会回来,才会这么做,否则不会有这样的好事的。
肯定是不会的了,都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为啥还会给你们交
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