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携带一寸照片一张、提供其身份证号码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出具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信。(2)学生旅客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信。(3)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信。(4)外籍旅客持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信。(5)凭其他有效证件购买车票的旅客持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6)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
临时身份证
介绍:
临时身份证即在中国大陆临时使用的身份证明,规格、登记项目均与普通居民身份证相同。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分为3个月和一年两种: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证件丢失、损坏尚待领补人员发给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身份证,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常住户口特定人员发给有效期一年的临时身份证,使用汉字填写。
使用原则: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据此,《管理办法》第二条作出具体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请程序:
1、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2、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
3、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
4、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