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计算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2024-11-20 20: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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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而不是按发生额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均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里面主要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以内:这个以内,是指具体比例由当地规定,但是当地规定的比例必须在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
2、计算扣除:不是据实扣除,也不是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扣除,而是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含义就是,按照技术和相应的比例,计算就可以扣除。
以上两点放到一起,我认为完整的说法,应当是按照当地规定的扣除比例直接计算扣除,并不是已经确定低于限额就按实际数扣除。

回答2:

参见下面内容理解,也就是按照5%或者10%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