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条件做出了限制。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1在用余额百分比法核算下,是按应收账款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那么对于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得应收账款就要单独核算了?2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是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债务单位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债务单位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 债务单位已超过3年时间未履行偿债义务,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和计提全额坏账准备的条件是相符的吧?在这发生这些条件是先计提全额坏账准备,再确认坏账损失还是直接确认坏账损失?
只要你能拿出证据证明或推断这个款项是预计完全无法收回,且有公司管理层批示全额计提的,可以全额计提,要做好被审计核查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