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需持经治大夫出具的《诊断证明》,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单》)。
2、本人或家属按要求填写后,到医院医保办公室进行审批,由医院在审批单中填写明确诊断,加盖医院公章。
3、本人携带《审批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本人单位,由单位在《审批单》中填写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和《手册》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特殊病种”审批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审批备案。
5、参保人员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手册》信息。
6、参保人员将一份《审批单》交回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留存。
扩展资料:
一、住院起付标准
1、三级医院300元,基金支付比例90%。
2、二级医院200元,基金支付比例92%。
3、一级医院100元,基金支付比例94%。
4、异地住院300元,基金支付比例90%。
二、备注
1、普通门诊、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2、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本人自付一定的比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基金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病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大学-附件2:住院报销比例及特殊病病种一览表
全国各地市对特殊病种申请所需材料规定不同,例如南平市要求参保人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
(1)经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性(或专科)定点医院相关专业的主治(含主治)以上职称医师填写,医保办审核盖章的《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申请表》1式2份;
(2)相关病历资料(近三个月以上就医资料);
(3)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及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不同特殊病种需要按要求提供相应检查检验报告。
扩展资料:
特殊病种认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认定标准:
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1.组织学诊断;2.细胞学诊断;如特殊肿瘤缺病理报告仅有影像学检查的,由三级综合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提示恶性肿瘤即可办理。
但恶性肿瘤的特殊病种每5年要资格审查一次,恶性肿瘤临床治愈者不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范围。
二、“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认定标准:
有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出院记录或手术证明。
三、“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
1.“慢性心衰”认定标准:B超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0mm,射血分数≤40%;心功能3-4级。
2.“慢性呼吸衰竭”认定标准:慢性肺部疾病,间隔3个月以上2次动脉血气分析提示氧分压小于60mmHg或二氧化碳分压大于50mmHg。
3.“慢性肾功能衰竭”认定标准:间隔3个月以上2次Ccr<30ml/min或出现明显尿毒症症状进入维持性透析状态。
4.“慢性肝功能衰竭”认定标准:顽固性腹水,同时伴下列情况之一者:肝功能见有1项或多项酶指标异常,总胆红素异常1倍以上,白蛋白降低至32g/L以下,化验肝纤维化全套4项指标有1项以上异常,甘胆酸异常1倍以上。
5.“重度老年痴呆症”认定标准:MMSE或MOCA评分符合重度痴呆、完全需他人照顾、CT或MRI检查有脑室扩大和脑沟变宽。
参考资料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常见问题
办理特殊病种流程以及相关材料:1、携带既往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化验单,疾病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至门诊医生就诊,符合条件的患者,由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2、特殊病种审批表必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3、医院办理完结后,患者或家属携带病史资料,医保卡,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和1寸照片2张。及以上医院相关病史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到当地社保局审批并盖章。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持医学检查报告、《居民医疗保险病历证》和《社会保障卡》(IC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确认手续,有效期为三年。
1、出具证明的指定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市二院、三院、四院、市中医院、解放军101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限乳房、妇科恶性肿瘤)、市传染病医院(限丙型肝炎)、市精神卫生中心(限精神病)。
2、门诊特殊病种包括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
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21种疾病。
3、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
扩展资料:
一、通常所说的“特殊病”也称“三特病”,指特殊病一般范围包括如下三种疾病:
1、肾功能不全需长期透析治疗;
2、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3、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
二、“特殊病种”定点医院的选择与变更
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北京市基本医疗定点专科和中医医院中确定一家为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经本人就医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经单位同意、医保中心批准,就可以去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
批准期限为360天,一年内不得无故变更。审批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变更或继续延长。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一旦选择并经医保中心审核批准了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发生的特殊病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并可以按记帐方式就医,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因其他疾病住院也不需要交起付线费用。
易地安置的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易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同本市。
三、“特殊病种”就医管理
1、“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360天内只收一次起付线1300元(此处为北京标准,包括在非本人“特殊病种”医院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线)。
2、“特殊病种”结算周期起始日期自完成审批手续后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治疗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
3、报销比例:门诊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病
答:
1、《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申请表》一式两份;
2、疾病诊断证明书;
3、与申请疾病有关的检查单复印件(如血液检查单、心电图、摄片、病理报告等);
4、半年以上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有住院者,需提交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6、病例资料需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含主治医师)以上确认并由医院盖章。
特殊病种包括:
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肝硬化、精神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膀胱肿瘤(灌注治疗)、丙型肝炎、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等21种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