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授权范围,根据法律、政策的要求,运用指导、组织、监督检查等行政手段,促使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农业承包合同的违法活动,称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由于农业承包合同数量多达3亿份以上,而且季节性强,情况复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已被授权为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
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①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政策。
②指导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
③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证,管理合同档案。
④指导合同的变更、解除。
⑤监督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
⑥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或仲裁。
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仲裁。
合同发生纠纷后,协商不成,调解也不能达成协议,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由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决处理。裁决后,由合同管理机关写出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者,仲裁决定书即生效。这种方法,既不同于调解,也不同于法院的判决,它是对合同纠纷进行法律性质解决的一种行政措施。既有自愿的一面,也有强制的一面。农业承包合同仲裁遵循以下原则:
a.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
b.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c.坚持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调解
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不能或难以自行协商解决的,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使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消除分歧,自愿达成新的协议,这种方法不经仲裁,不经审判,不用强制,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符合广大农民的愿望,也是目前解决大部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手段。
在调解时,遵循以下原则:
a.自愿原则。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不能强迫调解。调解时,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充分协商,在双方互相谅解的情况下使纠纷得到解决。
b.合法原则。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调解承包合同纠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并且要依法达成调解协议
无效合同
订立农业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②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③违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
④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⑤滥用权力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无效农业承包合同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农业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①尚未开始履行的,不得履行,发包方依据无效合同预先取得的承包金或者集体提留,应当退给承包方。承包方依据无效合同占有、使用的承包物,应当退给发包方。
②正在履行的,按照有利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由无效合同的确认机关确定停止履行的时间。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双方,一方有过错,应当赔偿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