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春节休息的七天中,2.2—2.4日为法定节假日,不能调休,只能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剩下的四天(2.5—2.8日)可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调休。
国定假日是2.2、2.3、2.4为1天变3天,周六日为一天变2天,平时为一天调1天
没有相关法规,调休就是一天换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