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的案子我说几点看法:
一、民事案件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更改庭审时间;
二、即便法院不改时间,处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法院可以拘传到庭之外,法院一般都会按缺席审判的方式处理,也就是说被告不来,法院也可以判,被告往往会承担不利的判决结果;
三、判决下来后,原告只需要操心执行的问题就可以了。
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针对你补充的问题,应该是可以这样解决,你申请法院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也就是说,你出三百块钱,让法院将开庭传票在人民法院报上面进行公告送达,这样从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后就可以开庭审理,在判决后,你再公告送达一次判决书,再过六十日(公告期)加十五日(上诉期)判决就算生效了。
可以改,具体情节由主审法官确定;如果证实是被告故意躲起来不出庭,法官就可以“缺席判处”了!到时候被告他想哭都没理由的。
只有法院才能更改开庭时间。你说的民事案件嘛?民事的话,被告如果到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被告逃逸找不到人的话,就要中止该案,到找到被告时再确定开庭时间。
是不能改的,如果被告人躲起来了,法院会裁定中止审理。
从你用了“被告人”一词,可以推测应该属于刑事案件,最有可能是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为“被告”一词。
法院开庭传票上确定的开庭时间是可以更改的,前提是你要求更改的理由成立而且恰当,这个由主审法官决定。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如你所称躲起来了,则应中止审理,直至被告人找到。
如果是民事案件被告收到传票或者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不在规定的时间出庭应诉,则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