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按察使”相当于现在的省公安厅长。
“按察”相当于古代的“陈臬”,因此按察使又叫“臬台”。
明朝省级地方官员分为三司,分别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则管“一省军务”。三司分别相当于现在的省长、省公安厅长、法院院长兼检察院检察长、省军区司令。
“按察使”官职演变:
“按察使”唐朝初年仿汉刺史制设立,职责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 。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
玄宗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有先斩后奏的权利,所以实际上是各州刺史头上的“太上皇”。
宋代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与唐代之观察使性质不同。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
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为一省司法长官,掌一省刑名按劾,与布政使、都指挥使分掌一省民政、司法、军事,合称三司,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明中叶后开始成为巡抚的属官。
清代亦设按察使(通称臬台 ),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为正三品官。清末改称提法使,简称臬司。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按察使
“大明按察使”相当于现在的省公安厅长。
“按察”相当于古代的“陈臬”,因此按察使又叫“臬台”。
明朝省级地方官员分为三司,分别是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则管“一省军务”。三司分别相当于现在的省长、省公安厅长、法院院长兼检察院检察长、省军区司令。
“按察使”官职演变:
“按察使”唐朝初年仿汉刺史制设立,职责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 。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
玄宗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有先斩后奏的权利,所以实际上是各州刺史头上的“太上皇”。
宋代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与唐代之观察使性质不同。金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官职,明清时简称“按察使”,为正三品。“按察使”一名始见于唐朝。原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近于御史,后逐渐偏向司法官。
中国唐朝初年仿汉朝刺史制度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近于御史。景云二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开元二十年(732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
宋朝不设节度使,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司(四监司之一),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与唐朝的观察使性质不同。
元朝改按察使为肃政廉访使,简称廉访使,因此按察使俗称“廉访”。
明朝省级(其实明朝并不置行省,“省”只是民间对三司辖区继续使用的俗称,因为三司辖区起初实际沿袭元朝的各省管辖范围)之权力一分为三,由三司分掌,分别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挥使则管“军事”。三司分别相当于现在的省长、省政法委书记、省军区司令。
清朝布政使不再是一省长官,是隶属于总督或(及)巡抚的首席省级官员,主管民政赋税;按察使职掌司法依旧不变;都指挥使废置不设。
《尚书》:“汝陈时臬。” 孔颖达《五经正义》:“汝当布陈是法。”后因称张布刑法为“陈臬”。亦借指司法官。故又称按察使为“臬台”、“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