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总分机构所得税计算办法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8]28号),如你公司符合分支机构条件,可按》办法》第四章征收管理部分处理,其中第三十二条要求“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当然,也可由总机构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递交给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当地税务吧,这档子事都是当地税务说的算的。
独立核算的必须独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