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没有问题。答案A中,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应该从重处罚。答案B中,还是定绑架罪,但有严重后果,当然应该从重处罚。至于答案C,本人认为有问题。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所以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不应是非法拘禁罪中的从重情节。答案D同理,不是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而是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因此不是聚众斗殴中的从重情节。
至于其他从重情节太多,不可能一一列举。
应当从重:(总则)教唆不满18岁得人犯罪,累犯
(分则)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额货币的,
奸淫幼女的,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索取贿赂的。
这是我去年用的刘凤科的刑法讲义上面的总结,只是比较重要的几个。
至于非法拘禁,要分情况的。
单纯非法拘禁行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时是从重处罚。(238条第一款)
如果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可以是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或者转化犯(第二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第四款)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从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我来解释一下B和C
B绑架罪 刑法规定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没有规定什么从重处罚。
C 《刑法》第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不是“致人重伤死亡”所以选项C不对。当然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在后面另有规定。
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法条上的看,一般在法条上会明文规定加重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