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这么处理,这么处理属于偷税漏税。
预收账款在工程完工后或结算后应该转工程结算收入。
二、分录:
1、收到建设方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完工结算后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3、同时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等
4、然后将这个工程款转给个人,应视同你们的成本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应付账款 / 预付账款 等
5、最后结转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扩展资料:
一、预收账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收到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客户
待开出销售发票时:
借:预收账款——XX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预收账款按应收账款方式进行控制。按具体客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可采用如下方式:
1、区域分布/具体客户模式;
2、合约结合具体客户模式;
3、具体客户模式,对客户不多的企业,采取具体客户模式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账务处理
预收账款是负债类科目,是指己方预收对方的账款,而实际的货物还没有发出!
做会计分录为:
销售未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销售实现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不单独设“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在“应收账款”的贷方登记收到的预收款数额: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应收账款
发出货物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企业不需要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收账款
案例:大圣建筑公司以平凡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甲方流水开发公司签订了营销中心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总价1000万。大圣公司与平凡公司挂靠协议约定,大圣公司按合同总价的4.5%支付平凡公司挂靠费(包含2%管理费、2.5%企业所得税),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大圣公司自行负担,以平凡公司名义缴纳。那么,大圣公司和平凡公司应该如何正规账务处理呢?(不做账啊,内帐啊之类非正规方式不考虑,非本文及本人提倡。)
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对于此类挂靠的财务处理,挂靠公司不做账务处理的居多,往往通过将发生的成本票据提供给被挂靠公司的方式,由被挂靠公司做账务处理,被挂靠公司则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拨款情况,再开具发票给甲方,同时又结合挂靠公司提供的票据金额,适量对挂靠公司予以进度拨款。至此,所有的票据、发票、款项都通过了负担有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的被挂靠公司,账目也较为清晰。
但是,依然有很多被挂靠公司也是简单做账,只将以自己名义开具出去的建安发票做会计处理,既不取得建筑施工成本票据(不知它们的成本抵扣如何而来),又不把控工程款项关口,完全脱离这个经济业务,将自己置身事外,一旦出现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这样的被挂靠公司将会吃不了兜着走,隐患巨大。
接上述案例,大圣公司和平凡公司都是正规公司,应该如何账务处理呢?
首先说被挂靠公司-平凡建筑的账务处理:
1、 收到甲方公司工程结算款,根据结算单、进账单据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0
贷:工程结算1000
2、 收到大圣公司成本票据,比如800,并拨付款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
贷:应付账款-大圣800
借:应付账款-大圣800
贷:银行存款800
3、 开具建安发票1000给甲方,做收入及税金计提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3.36%=33.6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1000*3%=30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30*7%=2.1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30*3%=0.9
贷: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30*2%=0.6
4、 结转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1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0
再说挂靠公司-大圣建筑的账务处理:
1、实际施工,发生建筑单据成本支出,根据平凡公司签收的成本单据移交单(挂靠公司的各种成本支出单据,须以被挂公司-平凡建筑为抬头取得,否则,被挂公司将拒绝接收。)
借:应收账款-平凡800
贷:银行存款800
2、 经计算,应收平凡公司工程结算款1000-(1000*4.5%+1000*3.36%)=921.4,而本公司实际发生支出为800,其差额作为应收账款处理,贷方则作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税金(这就是挂靠建筑的弊病)。 因此,此时大圣建筑应该开具建安发票121.4给平凡建筑以取得该笔款项的回收,否则,平凡公司因为没有相应成本票据将拒绝支付该笔差额。
借:应收账款-平凡121.4(=921.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1.4
3、 收到平凡建筑划拨工程结算款921.4
借:银行存款921.4
贷:应收账款-平凡921.4
从上述处理,可以看出,被挂靠公司平凡建筑收取的挂靠费1000*4.5%实际是没有单独计税的,实际上,这种业务相当于平凡公司的一个内部结算,大圣公司此时仅仅是平凡公司的一个内设施工队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它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当然,这是基于挂与被挂双方的协议约定,明确了彼此的法律责任及纳税义务的。如果被挂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对外不负有纳税义务,则挂靠公司就是纳税义务人,那么,被挂公司收取的挂靠费就要按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不能这么处理,这么处理属于偷税漏税。你预收账款在工程完工后或结算后应该转工程结算收入。分录:
收到建设方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完工结算后
借:预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收入
同时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等
然后将这个工程款转给个人,应视同你们的成本
借:工程结算成本
贷:应付账款 / 预付账款 等
最后结转
借:工程结算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工程结算成本
1、挂靠是非法的,所以,以下答案仅作业余交流参考之用。
2、假设A企业为被挂靠单位,B为挂靠单位(或者挂靠人),根据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规定挂靠是非法的,因此在账务处理上,应视为B为A的一部分,B没有独立代表权。
3、因此,挂靠账务的处理,应将B视为A的自营项目负责人,按照自营施工项目的方式进行账务核算,B的利润通过A的业绩提成,以工资+绩效的方式支付。
4、A对成本进行列支,必须取得正规的票据,大额专票需要遵循三流合一(即合同金额=公账支付金额=专票金额)
5、挂靠有风险,入行需谨慎,现在可是大税改大数据时代,我们没有挂靠,我们是同一个公司的。
挂靠就是承包与转包,款项这样支付可以,主要是看发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