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到采取强制措施有时间规定吗?

2024-08-02 13: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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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刑事立案到采取强制措施之间有期限规定吗?
没有。立案是程序是侦查活动的开始,强制措施是指通过侦查后依法对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从侦查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过程。
2.是不是在刑事和解之前交警随时可以对他采取强制措施?
只要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随时都可以!一般都是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的(有些案件可以做调解处理,若调解不成肯定会走诉讼程序)
从表述中能看出这是一起轻微的刑事犯罪,否则的话不会等到不愿意出钱了才采取强制措施,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赔偿就行了,取得受害人谅解,若没证据表明有逮捕必要的话,一般不受逮捕。案件到法院就是缓刑。

回答2: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要求如下:
1、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回答3: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是不能和解了事的,当事人积极赔偿损失并争取受害者谅解,这只能是可以参考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悔改或情节恶劣的,依法将从重处罚),但是并不会因此就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或侦查终结时,是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拘押措施的(也就是由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等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会移送给检察院起诉,并由法院审理判刑。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可以达37天,在这期限内,公安机关需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提交给检察院批捕,检察院接收后对案件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继续羁押,直到法院审理判决后,再投送监狱执行刑期;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