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罪状的冲突及解决

2025-04-25 15: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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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
空白罪状的高度开放性必定带来很大的扩罪的可能性,它将犯罪的具体特征留给将来的参照依据去确定,而使现存的罪名变得十分模糊,这违背罪刑的确定性。
其次,
空白罪状条文与罪刑明确性原则相违背。这主要表现在:空白罪状对参照依据指示不明确。对于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中国刑法规定不一,表述十分混乱。由于参照依据不明确,所以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必然是无所是从,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其次,参照依据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或者根本没有规定。
存在问题
针对空白罪状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在适用空白罪状时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采取以下对策:第一,正确确定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作者认为,空白罪状的参照依据,从罪刑法定中的角度看只能是指《立法法》中规定的有权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不能是不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包括企事业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或者规章制度。第二,合理“释法”。首先,对空白罪状的司法解释,应当遵循可预测原则和自律原则。司法解释所叙述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应该在一般人的预料之中或者至少不让一般人感到意外,司法机关不能越权解释。当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空白罪状未作填补规定时,司法解释不能越俎代庖而确立某犯罪具体的行为要件和特征。其次,处理好司法解释的能动性和司法被动性之间的关系。作者对参照依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首先作出规定这种“能动”的司法解释持反对态度,认为它是违反司法被动性原则和刑罚最后手段性原则的,也是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