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规定。提请注意,现在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件只是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并不是说民间借贷利率一定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实际上很多民间借贷利率都超过这个上限。只不过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19910813 实施日期:199108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