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通合伙的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三部分构成。
(二)、合伙财产的分割
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合伙企业只能向合伙人主张权利,要求退回私自转移或者处分的合伙企业财产并赔偿损失。
(三)、合伙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的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合伙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3、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委托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采用后两种形式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且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报酬请求权
(2)提出异议权
(3)表决权
(4)监督权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义务
(1)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报告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3)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五、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合伙损益的分配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的禁止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对外——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双重优先”原则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第一顺序 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二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第一顺序 合伙人个人财产 第二顺序 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的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的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的特征: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