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