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的保修期是怎样规定的?

2025-03-31 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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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F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回答2:

最近,有石家庄市新华区一位女士向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峰咨询,她于2009 年买了一套房子,在交房时对于取暖设备没有验收,今年开始供暖的时侯发现管道漏 张峰律师解答: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 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 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过了保修期后,由业主或者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费用由业 主或使用人承担。至于能否赔偿,看房屋质量是否给业主造成了实际损失。 具体到房屋保修期的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了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