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应当依法制作办案协作函件,由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可以,但应当依法制作办案协作函件,由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警察不可以跨区执法。除非正在审理的案件牵扯到跨区的嫌疑人,但是执法前必须通知跨区的当地警方,请求配合执法。
警察没有异地执法权,在异地只能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持有本单位的介绍信和协查通报,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抓获后羁押在看守所,再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
人民警察跨行政区是没有执法权的,也不能着警服和使用警械警具。
任何一个地区的警察都有一个管辖区域,跨区域必须是联合协作,只有在你的管辖区域才有独立执法权。
警察异地抓捕嫌犯,需通知当地警方,由有执法权的当地警方抓捕,外地警方可派人全程参与。这其中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
我们所说的“跨省抓捕”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异地办案,办案可以是取证,可以是带回犯罪嫌疑人,但不代表你可以越过当地警方直接抓捕嫌疑人,抓捕更体现在执法权的使用。这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所以异地办案是可以的,但是异地执法是禁止的。
警察一般不可以跨区执法,除非正在审理的案件牵扯到跨区的嫌疑人,但是执法前必须通知跨区的当地警方,请求配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