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和遗产继承

2024-11-18 02: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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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回答2:

  赡养义务和遗产继承之间的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和老人的财产处份无关;
  2,当事人应尽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3,如果对老人的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另案起诉,但不能作为不赡养的理由;
  4,遗产的继承,应以被继承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赡养的相关规定: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4,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6,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答3:

你好!
希望能帮到你!
问题回答如下:
1:老太太现在按法律规定应该由A(因为已故,转移为A妻)、B、C三人共同赡养。
不一定指住在某某人家,但生活费是应该由三人分摊的。如果A妻无能力看护,则可以采用给付赡养费的方式进行赡养。
2:A留下的房子是A的遗产,应该由A妻子(配偶)、他的两个孩子(子女)、老太太(父母)继承,而他的妹妹BC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因此,与BC无关。
3:老太太的继承权应该与A妻、A两子女,一共四人分摊房子的继承权,可以理解为房价平均分为四分,每人一份。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因为赡养是一种义务,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谢谢!

补充一下:
那个二手楼房的确是A和A妻的共有财产,但是那个拆迁补偿款里应该有一部分是属于老太太的。去掉老太太那部分,其余的应该是二分之一先分给A妻,再把其余的二分之一分给A妻,老太太,A两个子女。
平房时候老太太是户主,BC是有份的,但老太太现在健在,BC就没有主张所要的权利了。

回答4:

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9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
举例:李老汉夫妇育有三子一女。 1998年春节期间,李老汉夫妇与四个子女在亲属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 赡养协议 ,约定 李老汉夫妇与最小的儿子生活,李老汉夫妇的房屋归小儿子所有,李老汉夫妇的生养死葬由小儿子负责。 2013年以来,李老汉多次患病住院,其间均由小儿子护理且承担了医疗费用。2014年 6月,李老汉将拒绝承担医疗费用的大儿子和次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老汉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四个子女分摊。
该案中李老汉夫妇虽与四个子女自愿签订了 赡养协议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李老汉夫妇与四个子女签订的这份协议既违法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中的 赡养协议也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遗赠人把遗产赠与扶养人,而扶养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组织,这种扶养义务不是法定的,而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向的、对等的。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单向的,不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由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