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12333的说法有所指。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即:
自2008年2月1日起,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换言之,《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签订劳动合同而言,有一个月的缓冲期。
执法部门认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是否违法的时间是2008年2月1日。从2008年2月1日起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得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电话12333的说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具体内容你可以学习一下。http://baike.baidu.com/view/1021776.htm
恐怕你理解错了。
劳动合同法的确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对不签定劳动合同单位的处罚措施要到2月1日才能开始。
为什么这么说那,这是因为,考虑到有大量人员没有和单位签定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给各单位一个月的补签时间,如果到2月1日再不签合同,就开始处罚了。
你仔细看条文,就能体会这一立法本意了。
2008年1月1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