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好!
为什么会这样问呢?你想知道什么?或者想帮助解决什么问题呢?你说六月一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七月份再处理,是指交警队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还是指肇事者对于受伤方的赔偿处理啊?不管是那一种情况,根据事故的大小,事故造成的危害与影响,一个月处理的的交通事故,这个情况都很正常呀!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
即使只是简简单单的一个普通事故,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特殊的情况,一个月才作出事故的责任认定,也是有可能的。只要另外一方允许,也是合法合理的!
合理
合理的。。。。。
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