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退货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月8日,我在火炬路沃登卡专卖店买了一双特价68元的鞋子,在销售员开发票的当时,我才发现鞋子底旁边有发黄的迹象,便询问。她告诉我,不碍事的!后来越看越不顺眼,向她要求换另一双。她说现在店里已没有了,可以到仓库再拿一双,叫我明天再来换。
今天(3月9日)我去到该店,发现另一双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我试着她的建议,选择别的款式,可都没有合适的码数。无奈之下我再次要求退货。可该店坚持不肯,直言说明:只可以换不可退!我和同伴和该店经理理论了许久,最后我同伴说:“不然是否可以到别的连锁店调换一双同样码数的鞋过来?”经理做最后的让步是让我到其他连锁店去购买任何一款的鞋子,凭发票到该店才给予退款。
我想询问,商家这样的行为有没有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如果侵犯了,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他当然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你可以到工商部门去投诉他,或者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