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奸未遂的立案后犯罪人逃跑十来年后怎样处理

2025-05-05 23: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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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样情况如果当时司法机关没有立案,则早以过了追诉时效了,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当时立案了逃跑则不受时效限制了,须继续追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其解释为逃跑或者藏匿,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的行为。对于行为人在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仅仅实施了串供、毁灭犯罪证据等行为,但没有逃跑或者藏匿的,不能使用追诉时效的延长。虽然这些行为也具有妨碍侦查或者审判的性质,但它们不能使侦查或者审判无法进行,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中所说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回答2:

性质更严重。只要立案无期限辑拿,除非你躲一辈子。

回答3:

10年后,没抓到,就不会在处理了

回答4:

没事,强奸未遂 都跑了十多年了,没事!

回答5:

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