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后,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经过审批,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内下达,也就是说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因鉴定所用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九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如果从告知书下发后三天,企业没有听证要求,也没有申诉、申辩,那么无需再次案审,三天后就可以下发决定书,至于决定书的最终下发时间,应该符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如果案件是审批延长办理的,应该是到批准延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