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精神,我单位2017年7月1日起就发票开具和获取作如下要求:
1、开具发票:我单位向外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外单位需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取得发票:我单位为民非组织,需向对方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若对方需要,可以告知。不论是否填写我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可以报销。
购买者是企业的,开具发票必须填写纳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