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刑罚剩余期限三个月以下的才在看守所代执行,三个月以上送监狱执行,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已经修改了。
按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253条规定,“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监区是可以会见的。现在应该是在集训对。去问一下下星期几接见就可以了。不过正常是直系亲属(一个户口本上)才能接见。朋友的话只能找人帮忙了。或是所在监狱管理不是很严,就让家属带你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