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9〕66号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返誉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丛肆、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漏郑段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建议你还是到当地的名政局。街道办或者派出所询问才更为详细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