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不是法律概念。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是两回事,基本工资具有相对稳定性,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表现确定的,有点类似于奖金。企业这么做是在玩文字游戏,你里面讲的岗位职务工资1200,这才是基本工资。你需要明确一下合同里是否明确标注了“基本工资2000元”,企业是觉得员工不敢和企业打官司,所以才搞这种变相剥削。按照他的计算,除非你考核满分,否则永远也拿不到2000远的工资。 建议你再次签合同时(一般单位一年一签),把这些组成部分明确。 保密费取决与你签订的保密协议,像这样每月都收取不合理。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