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方的5月3日电传是要约,投标之用,我国招投标法、合同法来看该投标行为是要约。2、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价构成反要约。3、意方能撤销5月5日的发价。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撤销。第18条规定要约不得撤销。你看条文后判断是可否撤销。4、中标行为只是合同中的承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不成立。
1、你方5月3日的是要约邀请2、意方5月5日的是要约3、意方可以撤销发价,因为意方发价后至撤销前你方并没有作出承诺4、合同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