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一,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二条,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用工单位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新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的三性:1。合同不超过6个月。2.替代性。3.临时性。
从这个定义,可以把原先是劳务派遣的人员排除在劳务派遣人员之外。
你看看你签的是5年合同啊。。。。首先被排除在外了。
同工同酬都喊了十来年了
执行太难,主要是国企人太多,都同工同酬是不可能的事情。
而且好多人对同工同酬的理解错误,所谓的同工同酬对于国企、事业单位、公务员机关来说,指的是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三类人的同工同酬,而不是与正式编制人员的同工同酬。
以事业单位为例子,事业单位的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职称工资+提租补贴。
而劳务派遣人员或者合同人员。
没有薪级的,所以薪级工资不会有,
没有职称。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不是说你有职称就能有职称工资,职称评完了之后政府要聘才能生效。所以这部分职称工资,也没有了。
岗位工资。这个可以有
提租补贴,这是内部的定价。
所以要同工同酬,从操作上,也就是让你们的岗位工资一样,而这部分的钱一般也就占总额的1/4.同工同酬无论从执行上和操作上都太难。如果你去劳动部门咨询,他要是给你这种答复呢?
同工同酬的概念可以有非常多理解,当然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来说,首先的理解是钱是一样的。但实际中,政府部门和劳动部门是不那么认为,他们会从同“工”这个工上做文章,也会从同酬这个酬上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