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1、一般情况:只要简单的申请表。
地方企业通过"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
2、报商务部核准的特殊情况,材料要求多: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3、需准备较多材料报省商务部门核准的: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4、上述2和3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5.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国内企业,申报和条件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