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通过您的表述,个人认为税局所做的处罚欠妥,正如你所讲处罚对象应该开票方;如果说你们有过错只适用于《税收征管法》这条勉强能套上:第二十一条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而此条并没有具体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取得建安发票必须进行处罚; 见议您可以先向主管局申诉(书面报告),申诉未准,找人沟通下也可,如果你们其他方面一点问题都没有再行政复议,不要弄得太僵哈。